时评 | 推动“盲驾”入刑还需谨慎而为
▲G92杭甬高速往宁波方向绍兴路段,由于小轿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而导致车辆失控,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图片来源:法制日报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一份专题报告显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量为449.1万余件,排名前三的事故诱因是无证驾驶26.86%、酒后驾驶18.1%、开车玩手机10.56%。在“醉驾入刑”的效果显现之后,关于“开车玩手机入刑”的声音也多次出现。(11月13日《法制日报》)
在移动互联 时代,不排除有些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接打电话 , 甚至刷 微博 、玩微信、玩游戏。这些行为 不止是 驾驶陋习 , 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交通安全,甚至成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三大因素。
每小时100公里的车速,驾驶员低头的一秒,车辆就在“盲驾”状态下行驶了近30米。正是鉴于其危害性,有关法规规定,有驾车使用手机行为的,将给予扣除2分的处罚,有的地方还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但在当前, 是否要像对待酒驾、追逐竞驶那样 动用刑罚手段惩戒开车使用手机的 行为, 还需慎重斟酌。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法,是惩戒违法行为的严厉措施,必须慎重启动。只有当某 种 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重时,方可考虑将其纳入刑法打击范畴。这样才能既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有效维护公民权利,增加人们对法律和自我行为的预判,不至于出现 “法多扰民”现象。
更何况,将某个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也应兼顾执法成本和执法效果。像醉驾和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既容易“案发”,也易于取证。针对醉驾,只要交警部门设卡抽查,使用酒精呼吸仪器即可检测,进而启动刑事程序。
然而,查处“盲驾”行为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先是如何对驾驶时使用手机的行为作出界定,达到何种程度方构成犯罪。其次应考虑如何及时发现“盲驾”并有效固定证据。如驾驶员发现交警检查时已经放下手机,此时便很难搜集有效的证据,除非启动高清探头、道路监控等“黑科技”,或调取当事人的通话记录。如此一来,执法成本将居高不下,且治理效果未必好。
当然,这并不能否定治理“盲驾”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只不过在治理方式上理当循序渐进。如加大罚款和扣分力度,让“盲驾者”感受到切肤之痛;同时将驾车使用手机作为划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加重“盲驾”者责任承担;而针对出租车、公共汽车等营运车辆,还可启动车载监控和有奖举报方式规制“盲驾”行为。这些措施,或能在不启动刑罚手段的前提下全面提高“盲驾”的法律成本,倒逼驾驶人提升安全意识,减少“盲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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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史洪举
编辑丨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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