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重罚“兜底”疫苗监管的弦如何更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1日发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11月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将疫苗提高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旨在对接种者权益实施更全面的保护,其中提到到的处罚之严,例如对违法企业或个人最高将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对从业者可处罚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 对企图在疫苗生产上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相信将起到相当的震慑作用。
“重罚”利剑高悬,还体现在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的强化上。 《意见稿》指出, 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监管、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还讲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不过,“重罚”毕竟是事后作为,但既然提到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对疫苗的监管,显然就不能只寄希望于处罚,同时应该把精力和重点放在疫苗生产的事前、事中监管上。在重罚“兜底”的同时,绷紧监管的弦,确保不让一支问题疫苗流入市场。
在这份《意见稿》明确了加强疫苗上市监管、更严格的生产管理、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等各个环节监管目标,无疑为后续立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框架。但监管如何渗透到疫苗生产、上市的各个环节 ,如何在此次疫苗事件后有效回应公众关切?
笔者以为,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也值得探讨:一方面是建立疫苗企业生产公开透明机制,让疫苗生产企业在社会的监督下生产操作,就如同之前餐饮行业实行的“明厨亮灶”一样,将疫苗企业生产、销售的全过程置于公众、舆论的视野之下。比如,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在其官方网站上开辟监督视窗,公众可以随时通过网络监控视频查看企业内部的生产销售情况,杜绝企业暗箱操作的可能。
另一方面,可考虑建立监管部门企业派驻机制,由监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进驻疫苗生产企业,对企业进行动态的、全天候的检查和监管,同时,把疫苗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并纳入监管部门考核。若疫苗出了问题,不只是召或勒令企业停产,而是首先要问责监管派驻人员。如此一来,才能推动各级监管责任的落实,并且形成最有效的监管合力和威力。
疫苗安全来不得半点差池,一旦出问题社会危害极大,影响相当恶劣。“重罚”的震慑作用固然重要,但惩罚本身毕竟不是目的,立法的着眼地还在于不让一支问题疫苗流入市场。在后续的立法工作中,相关的监管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疫苗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定位才能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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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舒心萍
编辑丨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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