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 | “虐童”视频发布者被行政处罚,冤吗?
▲“深圳父母虐童”视频截图。
近日,一段“深圳父母虐童”的视频引发关注。27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通报称,经查,视频中的女童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琐事,多次打骂女童,两人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该视频的发布者和提供者,因非法获得涉事家庭的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及密码,多次登录摄像头偷窥,并发布视频。宝安警方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
这起虐童事件令公众揪心不已,对于女童父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网友纷纷拍手称快。但对于视频提供者和发布者受到行政处罚,却有不同意见。不少人认为,如果不是此二人将视频发布出来,被虐女童不知道还要遭多少罪,因此呼吁撤销处罚。
监控视频泄露者是否触犯刑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也引发关注。有专业人士认为,如果检举者不是自己在他人家中安装的监控探头,只是无意中拍摄到邻居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检举揭发也是为了保护少年儿童免受更多的伤害,主观上并无恶意,“两害相权取其轻”,此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监控视频泄露者的善心可鉴,但不管怎样,网络曝光家庭监控视频的方式确实有些欠妥。但一码归一码,法治社会,偷窥和非法获取视频已经违法了,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因为“用意”可嘉,就可以不择手段并不受处罚,其后果恐怕会令人不寒而栗。
在现实中,自以为结果“合法”不惜以非法的手段去获取的大有人在。快意恩仇固然可以痛快一时一事,但归根结底只是一种“人治”。如果没有基本的程序正义,又怎能最大程度确保结果的正义?公众的朴素正义要尊重理解,但法律也不能随意被舆论绑架,最多只能在原则范围内权衡。
而且需要说明的是,行政处罚只是违法,不属犯罪,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换言之,在此次事件中,警方已经权衡利弊,对视频发布者和提供者所作出了基本上是最低程度的处罚。
基于上述分析,“虐童”视频发布者被行政处罚,已经网开一面,体现了法律的宽容,这种综合考量之后的处罚可谓刚柔相济,并不冤。
同时,这件事还带出另一个警示:囿于诸多因素限制,现实中警方对于“虐童”之类相对隐性的“家务事”,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处理效果并不理想。
有鉴于此,有关方面须考虑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任何人只要发现必须报警,警方必须认真处理。这样,大家就不用担心“事情不闹大警察就不管”了;同时对与上述案件中类似的“污点证人”如何处置提出明确规定。
只有保护儿童人人有责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一有虐童人人举报的氛围,才能有效防范虐童事件的发生。
文丨胡欣红
编辑丨张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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