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虐童视频曝光者违法,但并非必须被解聘
1月3日,深圳市虐童事件举报人王华礼被所属家政服务公司通知解聘。11天前,王华礼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西乡街道女童被家暴视频,引发热议。王华礼自2017年12月21日起在该公司担任培训讲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王华礼“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警方通报
王华礼此前可能没想到自己的举报行为会引发连锁反应,拘留、砸掉饭碗,代价如此沉重。虽然他自己发声表示“不后悔”,但今后看到类似事件,不知道还愿不愿意出手?
必须承认的事实是, 王华礼 利用非法获得的刘某华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的账号密码,多次登录偷窥,并下载、编辑、发布,是违法行为。他被警方处罚也是应有的法律之义。但公司对他做出解聘的决定,是否就无可指摘呢?
简单做个比较。公务员开除的情形之一,是受到刑事处罚;可王华礼仅因被行政处罚就被解聘,而且在涉嫌违法背后他其实还做了一件好事,当事公司是不是太不近情理,过于严苛了?
王华礼举报虐童,本是一件有公益性的事;但手段存在瑕疵,并且违法了。功归功,过归过,事情一码归一码,当地警方对其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当然,不处罚或也没关系,该法第18条还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处不处罚,属于警方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那么,王华礼又是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了呢?拘留1天。
因为拘留旷工1天,当然影响工作;但旷工1天,似乎并没有“严重”到非解聘不可的程度。
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情形之一是: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当然,私营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规定,但旷工1天就解聘,显得过于苛刻。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写明:员工旷工1天,或是员工有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即辞退,并且这样的规定明确告知了员工,员工知晓该规章制度。那么,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有权辞退违规员工的。
据王华礼反映:合同并未对“受到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说明,所以他推测自己遭解聘的情况,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也并非全无法律依据。但一句笼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就将员工解聘,企业是否过于无情和刻板?如果这样,劳动者很容易就会陷于动辄得咎的被动境地,甚至因不小心闯红灯被警方罚款,都可能成为企业的解聘理由。
虐童视频发布者王华礼违法被处罚是事实,公司与之解聘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目前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该公司在规章制度上对此并没有一个特别清晰的表述,这种情况下,企业并没有非解约不可的理由,不解约也是说得过去的。
但企业仍轻易做出解约决定,这样的用人单位过于强势和薄情。从情理上讲,也是对做好事和见义勇为者的一种伤害,传递出的企业价值观缺乏关爱和温情。
解不解聘,于企业而言并没有特别严重的影响,但于当事人而言,于见义勇为的人群而言却是大事。不能让解聘,成为举报者的不可承受之重!
文丨于立生
编辑丨 冯玲玲
如果您发现本新闻有虚假不实等问题
欢迎向我们后台留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