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美丽, 女人到底可以对自己多狠
女人对于时尚的追捧永远是一股脑的狂热,从时装、化妆品、美容美发、包包、服饰搭配......根本是一张无法列完的清单。但是正所谓存在即合理,被需求使得利益链条永远不会断裂。但是有利益的地方就有邪恶,含铅的口红?造成骨骼和肌肉畸形的高跟鞋?毁容的玻尿酸?每年各种因为整容整形致残致死案例?都无一不再我们眼前一一呈现出白雪公主被美丽苹果诱惑下的艳丽色泽,比起先人奶奶们的“要么美,要么死”的精神,我们现代人的疯狂只是小巫见大巫而已。
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经常会看见这样一幅场景:玻璃瓶和锡瓶静静的躺在匣子里,等待一名女子打开匣子,开始日常护肤。也许有些人觉得没什么?这不是日常女性必备?那么请继续往下看:
首先,她拿着一瓶氨水开始洗脸,而后小心翼翼的把瓶子盖起来。接着,她的眼神流转于化妆桌中的一堆胭脂膏粉中,拿起满含铅的重金属高白色涂料涂抹于脸上。但是,最可怕的是,她不能有任何表情。因为只有这样,涂料才能被定形,任何细微的表情都可能使得妆容遗憾裂开。
事实上,任何女性的美都是一场精心制作、富含技巧和半私密的表演。但是承认,每位女性都明白自己的美是依靠外在打造出来的,就像剧院里张贴的海报需要被各种修整一样,她们本人也是接受这一点的。
和今天盛行的“裸妆”趋势一样,看似自然的妆容往往是通过不自然的妆前准备来实现的。化妆中用到的许多东西很多都是女性在家自制而成。但是更可怕的一点是,现代美容实践与美丽理想的出发点是背道而驰的。19世纪的女性为了保持好的脸色,她们用鸦片做睡眠面膜,早上醒来用氨水洗脸。对于眉毛和睫毛稀疏的女性,她们晚上用汞做眼睛治疗,这样就能免于每天都要化浓妆了。据当时媒体介绍:“肺结核患者的外貌备受推崇:水汪汪的眼睛、苍白的皮肤。这明明就是痛苦死去的尸体的样子。”
当然,这是我们奶奶辈们为了美丽所付出的皮肤身体代价。但是,难道仅仅只有如此吗?贾平凹说过:“对于丑人,细看都是种残忍。”于是,随之蔓延的还有对于真正丑人和懒人另一项质的飞跃一般的方法,那就是整容整形,也就是在身体上动刀子改变外科形状达成我们所谓的美人标准。
说到整容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远古时期的整形外科:以古埃及和古印度为首。古埃及倒是没有实施活体移植手段,采用的是显示男人高贵身份进行纹身和穿耳孔戴耳饰的原始“整容”;古印度有割鼻之风。纪元前六世纪,印度人闻妙(Sushruta)在其有关医学的专著里对此技术曾作详细的记述,不过,这项技术只是针对器官缺损进行的再造外科。
中古时期的整形外科:在文艺复兴时期(15-16世纪),意大利巴罗纳大学有位著名解剖学家、外科教授塔利亚考奇。他的技巧非常高超,可用上臂单蒂皮瓣为缺鼻患者再造一个新鼻,并将这项技术很详细地写在他的外科手术学专著内。西方医学家因此称他为“整形外科之父”。
近代的整形外科:19纪英国占领印度。印度民间的额部皮瓣造鼻术也随之传到英国。当时英皇有一缺鼻的卫侍。著名外科医师卡皮欧(Carpul)用印度的方法为此长官再造一个新鼻。此事迅速传到欧洲大陆。也是从此时开始,现代整形外科开始重获世人青睐。
现代的美容整形外科: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这些整容整形医生为了士兵和人民群众的无关的肢体五官再造工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把整容整形逐渐演变为今天的变美的必经之路。
言归正传,作为一个专业律师。我今天是来给大家讲一些法律常识的。最近关于假化妆品、整容整形导致毁容甚至致死的案例更是不可胜数。我昨天就看到了一条新闻,新闻内容是这样的:
近一个月,江苏省中医院整形外科连续救治了8例分别在私人工作室、美容院等注射了一种来路不明叫做“粉毒”的瘦脸针,此后出现“烂脸”等严重感染症状。所以,速速赶往医院陆续就诊。
专家表示,瘦脸针就是肉毒素。一般生物毒素,不经过肝脏代谢,只作用于局部肌肉,极少出现全身不良反应,注射定量情况是安全的。但是这批患者使用的“粉毒”瘦脸针,是从韩国走私进来的一种肉毒素,没有通过我国食药监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目前只在非正规美容机构使用。这款瘦脸针产品标注成分是肉毒素,但其中真正的成分并不明确。不正规的产品、含量或者成分不清晰,可能会添加局部的溶脂针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从而导致产生局部脂肪异化坏死现象。
尽管患者们经过医院手术清创,但是今后脸部也将留下局部凹陷、疤痕等。
在我的私人号里,有读者问道:那么,目前这些患者产生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通过法律途径,医疗费用和补偿是否能陆续到位呢?
律师分析:
这种情况发生以后,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保存是因为商家是因为美容院的操作失误或者是产品质量的问题,对自己导致损害的证据。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的注意证据的保留,尤其是自己受损害的伤势是因为美容院的过错或者产品的一个质量问题,所造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在协调过程中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如果遇到美容院不承认自己有过错,或者产品质量有问题,可以双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协调下,确定一个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必要时可以前往当地的司法所或者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能注意书面证据的保留,万一调解不成,保留证据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还是协商不成的,可以有凭这些证据,再加上自己的一个有记录医院治疗记录,自己的所有的一个损失清单,如果美容院不承认受害人的伤势与美容院的美容产品或者是美容师的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鉴定部门申请司法鉴定受害人伤势与该美容院的产品或者是美容师的操作有直接因果联系的司法证鉴定,还有是损害结果是否构成伤残的鉴定,还有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收集完整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另外,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倘若,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前需要考虑清楚用哪个案由起诉对自己更有利。美容院致受害人美容损伤,案由可以是人身损害之诉,或者是合同之诉。在起诉之前要考虑清楚,适用侵权来起诉还是用合同关系来起诉,两者各有利弊,但是只能二者选其一。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化妆品的确是有一些改善和进步的,而且化妆品成分列别成为了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当代女性更多将化妆作为一种自我表达、创造的方式,而不再当作一种不得不履行的义务。这点是值得认可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点仍然让我们很难忽视,即当代博客、微博提到的美容秘诀和一些可能有风险的皮肤治疗中,也不乏维多利亚时代“有毒”化妆品相似的地方,这些治疗放大在流行度和受支持度方面也在不断变化。但是我仍然奉劝爱美的人,如果想要改变自己的形象,让自己内在丰富起来不失为一种最好的手段。如果非得整容,为了自己的脸和人身安全,也请认准正规整容整形医院正规产品。
衡量一个社会的包容和进步程度的标准有很多,自由的代价也必然孕育着多元的价值生态。别太在意别人对你外貌美丑的评价,说到底,美的认知基本是一种教化的产物,极端一些思考,如果从一个婴儿出生,让他(她)和钟楼怪人加西莫多生活在一个封闭的空间,没有电视和任何社会媒介的介入,他(她)会知道面前这个人就是“丑”的吗?历史表明,压根就没“丑”这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