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辅导-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
2020-09-17 20:56:39
一 :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
2006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2006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一) 2006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二) 2006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考试大纲(三)二 : 考试大整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三)
013 安全生产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责任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瑚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干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或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d )。
a.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b.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e.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汁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末按照批准的安全没施设计施工的;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未提供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例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 d, e )。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b.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c.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d.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末制定应急预案的
e.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来源: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 : 考试大整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四)
0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考试重点!!)(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来源:
(2)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勘察、没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5)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7)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0)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1)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来源: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3)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15)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6)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例题: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关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d )。
a.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来源:
b.责令限期改正
c.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d.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 考试大整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辅导(五)
0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 ★ ★ ★ ★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例题:建设单位将工程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b )。 来源: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c.发包无效,并承担赔偿损失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b )。
a.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b.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发包无效,并承担赔偿损失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来源:
● 建没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例题: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中,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有( b,c )。
a,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b,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c.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d.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e.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a,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d.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3)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没计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来源:
9)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法律责任
1)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